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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个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占城市数的59.9%。
同时,《指导意见》还明确将建立信贷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正面清单,支持省级零碳试点单位和低碳工业园区的低碳项目,支持高碳企业低碳化转型。拓宽绿色低碳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企业发行碳中和债等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并对建立省级绿色低碳项目库,培育区域环境权益交易市场,推进碳市场建设,健全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等环境权益交易机制等事项进行了明确。
《指导意见》提出,力争2021年全省绿色贷款新增4000亿元以上,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和绿色金融债发行规模同比增长50%以上。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联合相关部门,督促指导全省金融系统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提出的25项工作举措,同时围绕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加快构建完善全省绿色低碳金融体系,引导金融资源加速向绿色低碳领域积聚,助推全省经济社会绿色高质量发展。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近日联合浙江银保监局、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财政厅发布《关于金融支持碳达峰碳中和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出台金融支持碳达峰碳中和10个方面25项举措。到2025年末,实现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企业全覆盖。在推进全省碳账户体系建设方面,《指导意见》强调,力争到2021年末,建立碳排放重点企事业单位碳账户。
2021年至2025年,全省绿色贷款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每年提升1个百分点,2025年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和绿色金融债发行规模较2020年翻两番。此外,还将建立数字化信息共享机制,推进绿色低碳信息共享,定期归集、更新企业碳账户、绿色低碳项目库、环境信用信息等绿色信息,建立面向省、市、县三级金融机构的信息推送机制到2025年末,实现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企业全覆盖。
在推进全省碳账户体系建设方面,《指导意见》强调,力争到2021年末,建立碳排放重点企事业单位碳账户。2021年至2025年,全省绿色贷款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每年提升1个百分点,2025年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和绿色金融债发行规模较2020年翻两番。此外,还将建立数字化信息共享机制,推进绿色低碳信息共享,定期归集、更新企业碳账户、绿色低碳项目库、环境信用信息等绿色信息,建立面向省、市、县三级金融机构的信息推送机制(十一)加强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2021年5月30日。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以下称重点区域)内新建耗煤项目还应严格按规定采取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措施,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作为煤炭减量替代措施。
以两高行业为主导产业的园区规划环评应增加碳排放情况与减排潜力分析,推动园区绿色低碳发展。对不落实环评及三同时要求的两高项目,应责令按要求整改。新建、改建、扩建两高项目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满足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碳排放达峰目标、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关规划环评和相应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环评文件审批原则要求。二、严格两高项目环评审批(三)严把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关。
一、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规划约束(一)深入实施三线一单。新建、扩建两高项目应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等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依法制定并严格落实防治土壤与地下水污染的措施。(九)强化以排污许可证为主要依据的执法监管。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记入两高项目管理台账。
对已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还要重点检查环评文件及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重点污染物区域削减替代等要求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申领和执行情况。对基层生态环境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已批复环评文件的两高项目,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开展复核。
(十二)强化责任追究。对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即擅自开工建设的两高项目,或未依法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发生重大变动的,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责令立即停止建设,依法严肃查处。
大宗物料优先采用铁路、管道或水路运输,短途接驳优先使用新能源车辆运输。五、保障政策落地见效(十)建立管理台账。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严格审查涉两高行业的有关综合性规划和工业、能源等专项规划环评,特别对为上马两高项目而修编的规划,在环评审查中应严格控制两高行业发展规模,优化规划布局、产业结构与实施时序。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应建立两高项目管理台账,将自2021年起受理、审批环评文件以及有关部门列入计划的两高项目纳入台账,记录项目名称、建设地点、所属行业、建设状态、环评文件受理时间、审批部门、审批时间、审批文号等基本信息,涉及产能置换的还应记录置换产能退出装备、产能等信息。加强两高企业排污许可证质量和执行报告提交情况检查,督促企业做好台账记录、执行报告、自行监测、环境信息公开等工作。(七)将碳排放影响评价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体系。
鼓励重点区域高炉-转炉长流程钢铁企业转型为电炉短流程企业。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在两高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审查过程中,应全面核实环评及批复文件中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区域削减措施落实情况,对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两高企业加强现场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不予许可。
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组织三线一单地市落地细化及后续更新调整时,应在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中深化两高项目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国家或地方已出台超低排放要求的两高行业建设项目应满足超低排放要求。
对不满足生态环境准入条件的,依法责令恢复原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应积极推进两高项目环评开展试点工作,衔接落实有关区域和行业碳达峰行动方案、清洁能源替代、清洁运输、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等政策要求。
对于持有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或排污许可证中存在整改事项的两高企业,密切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发现未按期完成整改、存在无证排污行为的,依法从严查处。石化、现代煤化工项目应纳入国家产业规划。新建、扩建石化、化工、焦化、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项目应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新建两高项目应按照《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依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制定配套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采取有效的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腾出足够的环境容量。
严厉打击两高企业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各类违法行为,及时曝光违反排污许可制度的典型案例。对审批及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把关不严的,依法给予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依排污许可证强化监管执法(八)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二)强化规划环评效力。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基层两高项目环评审批程序、审批结果的监督与评估,对审批能力不适应的依法调整上收。三、推进两高行业减污降碳协同控制(六)提升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水平。
既有两高项目按有关要求开展复核。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或依法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在环评工作中,统筹开展污染物和碳排放的源项识别、源强核算、减污降碳措施可行性论证及方案比选,提出协同控制最优方案。对已开工在建的,要重点检查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是否同时实施,是否存在重大变动。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统筹调度行政区域内两高项目情况,于2021年10月底前报送生态环境部,后续每半年更新。(四)落实区域削减要求。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建立两高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决策部署,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以下简称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推动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现就加强两高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地方政府落实两高项目生态环境防控措施不力问题突出的,依法实施区域限批,纳入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把关,对于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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